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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6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21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款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公布了對2011版產業政策的有關條目進行調整的決定。其中,涉及電線電纜制造業的產業政策有了較大調整。《決定》中的二十條為:限制類“十一、機械”第15項“電線、電纜制造項目(用于新能源、信息產業、航天航空、軌道交通、海洋工程等領域的特種電線電纜除外)”修改為“6千伏及以上(陸上用)干法交聯電力電纜制造項目”。新調整的產業政策“自2013年5月1日起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對產業結構調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調整的產業政策在充分考慮電線電纜制造業作為基礎性配套產業特點和發展需求——滿足國民經濟各領域及各產業發展的配套需要的,對原有產業政策做出了較大調整;同時結合了電線電纜制造業發展狀況,對過剩狀況嚴重的產能明確進行了限制,使得政策在產業發展導向更符合配套產業的發展需要,對限制過剩產能有了明晰的指向,對產業政策的實施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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